摘要:我想这两个变化之下,我们有三个问题需要探讨:1、对于版权许可的规则应该如何来看?除此之外就是对于绝大多数的版权方其实他的版权可以利用即时分享的方式建立相应的规则,这样对于流动性是有保护,而流动性恰恰是内容产品它的生命力、活力效率的最重要的一个保障方面,所以我想在版权许可方面的规则是需要以增强它的或者允许它的流动性作为一个基本的考虑。2、版权收益的规则。在我看起来可能还需要用现代或者未来的方式来看待版权权利,它的确立的这种多元参与其实越来越是一个技术的现实,也是未来发展的一个现实,所以需要在考虑价值创造的多元协同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来考虑版权收益的这样一个规则3、版权回报的模式。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有这种两个方面的处理,一个方面就是微版权。另一方面是回报模式本身要适应网络传播的多样性。
很高兴应方兴东的邀请来参加这次研讨会,我不是版权方面的法律专家,但是做传播研究我也想从自己的角度来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热点,更大程度上它关系到未来互联网上的游戏规则制定,把利益分配的逻辑应该如何制定。
我想总的原则是,第一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方式、传统规则来限定具有非常丰富和未来发展可能性这样的事务,如果要固守过去的游戏规则的话,那一成不变的来面对今天的一种极其复杂的这样一个权利情况的话,那可能我们只能停留在过去那样的水平上,所以要着眼于未来。第二就是版权这样一个内容也涉及到公众的利益,版权方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第三就是我们任何游戏规则的驾驭都是应该进一步促进相应的创作以及传播的这种繁荣和流动性的增加,而不是用某种传统的游戏规则来使这样一种繁荣受到巨大的破坏和流动性的遏制,我想在总体上来说应该秉持这三个原则。
我想从传播的角度来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从传播领域的角度来说,今天的这样一个传播环境、传播生态跟过去最大的不同就是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平台性媒体这样一种巨大的崛起,这是过去的传播环境当中完全没有的一种新生事物,平台横亘在技术跟具体应用型的媒体之间,成为吸取流量、吸取用户的最为主要的平台方,当然这种聚集本身投入了很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和运维成本,他应该获得他自己应该获得的这样一种收益,当然对他的权利超出市场游戏规则的越界或者任性,现在业界也在讨论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比如特朗普的社死现象引起的一系列的对于平台的权利的越界的这种思考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治理方面的举措,可能现在都是关注的热点。因为平台的确在互联网传播当中起到特别重要的关键性壁垒。
第二个变化就是由于内容数字化,使内容的价值表达有了非常多元和多样的这种形式,这种多样和多元的形式就使一个创意的内容的表达变得十分的丰富多彩,在形式上,在表达感知方式上都有非常丰富的可能性。因此第一原创者这样一种权益自然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但是这种尊重和保护不应该限制其他人从其他的角度来对他进行多维度的、多表达形式的这样一种创作和发展。这实际上也是今天这种数字化的条件之下,多媒体,全新媒体形式之下的一个对价值发现的基本逻辑。
我想这两个变化之下,我们有三个问题需要探讨:
1、对于版权许可的规则应该如何来看?我总的一个想法就是说在版权许可的规则方面,如果每一个版权的使用都需要传统的方式来获得版权主体本身的一种许可,那么这种流动性就会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很大程度上除非这个版权主体有独特的声明,说这样的东西绝对不允许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在本平台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那么他可以保留这种权利。除此之外就是对于绝大多数的版权方其实他的版权可以利用即时分享的方式建立相应的规则,这样对于流动性是有保护,而流动性恰恰是内容产品它的生命力、活力效率的最重要的一个保障方面,所以我想在版权许可方面的规则是需要以增强它的或者允许它的流动性作为一个基本的考虑。
2、版权收益的规则。在我看来具体本身收益的规整程序和它的方法可能需要解决,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在今天版权的创造是在多元协同下完成的。如果我们今天没有短视频的这种平台,那么我们的短视频在发挥作用这方面几乎不可能,因此其实我们在很多方面,我们说平台虽然是一个平台,但是实际上它提供的这样一种传播的流量的支持、技术的支持,还有各方面的支持,已经实际参与到了版权创造的过程当中去,当然有些人是有不同看法的,是有比较绝对的纯粹的方式来看待,但是在我看起来可能还需要用现代或者未来的方式来看待版权权利,它的确立的这种多元参与其实越来越是一个技术的现实,也是未来发展的一个现实,所以需要在考虑价值创造的多元协同这样一个基础之上,来考虑版权收益的这样一个规则。
3、版权回报的模式,过去传统意义上都是货币回报的模式,事实上如果纯粹货币回报的这种模式对于在今天互联网平台之上的这样一种所谓的海量的和大规模的版权价值的攫取本身,如果是把所有的需要的或者可能需要的版权都买下来的话,这本身是不现实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有这种两个方面的处理,一个方面就是微版权,微版权的意思是说我可以用你其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少部分。这种计算的方式如何去计算?那么我们可以有新的这种计算方式。但是可以认为人们在购买某一版权的时候用比较低的代价来获得他所需要的某些元素,某些片段,某些环节,这可能是在互联网的情况之下,在版权应用方面的一个基本的现实,因为人们有更多的剪辑等等,这实际上是应该考虑的一个方式。另一方面是回报模式本身要适应网络传播的多样性,海量的信息,如果我们纯粹用货币回报的方式,在版板交易中,应该是有很多的阻碍性或者限制性。所以我们也应该允许有更多的其他的非货币的形式,比如流量回报的方式等等,那么流量回报可能对于绝大多数网民或者创作者来说,可能理论上没有什么用,其实它是应该催生基于网络版权当中的一个新的模式,就是如何把大家的流量采集在一起,然后进行统一的或者是比较专门化的处理,有点像For A公司过去对于媒介时间,媒介版面的购买。他统一做购买,再做分门别类的对于广告主的信息触达的这样一种比较合乎传播逻辑的一种分配,这实际上是在催生一个新的组织来对流量进行变现处理,实际上通过变现处理之后,那些无法利用流量回报的个人或者组织,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收益。
这就是我对于未来版权回报方面,尤其是在短视频这样一个现象崛起之后,一点自己的思考,不成熟,请大家批评,给大家开拓一点这方面的传播权益上的一种思路。我就讲这些,谢谢!
(喻国明: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传媒经济与管理学会会长)